一、起草背景
為切實做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實施工作,依法保障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將我縣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予以公布。
二、主要依據
1.省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0〕185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參考借鑒周邊縣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有關政策。
三、主要涉及內容
(一)該標準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2020年1月1日以來,已組織征地報批的(包含2020年項目),在本標準公布施行之后,按照新標準重新測算,并經省政府批復后將費用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損。
(二)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土地補償費占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60%,安置補助費占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40%。征收集體農用地以外的其他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按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0.5倍執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